吉林省
李庄审判过程中最具戏剧性的事件,无疑是李庄的认罪以及在二审结束时所作的六条陈述中的那首藏头诗。
因为,此时此刻,我们看不到他们的真实眼神实践证明,测谎仪的测谎结果的正确概率十分可观,因而很多国家将测谎结果作为重要的法庭断案依据。
因为,此时此刻,我们看不到他们的真实眼神。这个过程显然不是面对当事人或证人高喊看着我的眼睛 那么简单、轻松和廉价。(这是作者应邀为《法制日报 – 法治周末》撰写的专栏文稿,每周一篇,约为2000字,每周四出版) 进入 周大伟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李庄案 。在有些法庭上,我们不是也可以听到李庄对法庭字正腔圆地说到:请让XX证人出庭和我对质,只要他(她)来,我一个眼神就可以将他(她)击倒。对这些权利的褫夺只能是一个慎而又慎的过程。
我们期待最完美的法律程序和最有效的刑侦技术,但是,目前看来,我们别无选择,在一个现代文明社会里,几乎没有什么更重要的东西能超出对一个人的权利(比如财产权,特别是生命权、自由权)的剥夺和限制。所以,人类一度发明了测谎仪来检测一个证人作证时的心理和生理反应,比如心跳、脉搏、血压乃至眼皮的眨动次数等等。这是因为,所谓辩诉交易是在辩诉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且该交易有制度保障,一旦达成双方都必须遵守。
与我国大多数刑事案件二审书面审理的普遍状况不同,本案二审不但开庭审理,而且龚刚模等六名刑事证人和两名警察均出庭作证,并邀请了全国和重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境内外20多家媒体记者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代表旁听庭审,这在我国近年来的刑事司法史上是极为罕见的。同日,李庄接到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电话,希望他能够回重庆来好好谈谈。高子程认为,这两次谈话对李庄的触动很大,同时也可能形成较大的压力,因此李庄才会在二审时撇开辩护人的无罪辩护当庭认罪。而职业化价值观的根本理念,正是要通过注重法律程序、加强司法独立、促进法官检察官职业化、扩展律师诉讼权利等手段挑战这样一种不平等的权力/权利架构,从而将政法系统分离为相对独立于政治系统而具有自我维系性的法律系统。
本来律师业内就普遍认为《刑法》第306条是针对律师的歧视性条款,并且多年来一直在通过律协、媒体等各种渠道呼吁废除或修改这一条款,连《中国青年报》在2005年1月19日都发表过题为《有必要修改刑法第306条》的关于重庆某律师涉嫌伪证罪后被无罪释放的文章。次日下午,李庄在京邀请了包括陈光中、陈兴良等著名法学家在内的专家学者共同审阅了龚刚模案的卷宗材料复印件,四位专家就此案出具了专家论证意见。
《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当然是一个例子,而一个更好的例子则是所谓李庄嫖娼事件。事实上,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本来就是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服务的,无论是在资本主义体制还是社会主义体制下,法律都是阶级斗争的工具,都是在敌我矛盾中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有力手段。原来的认罪书我都是欺骗公安局和检察院,你们详细看我的认罪书。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庄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文中所涉及的许多细节,都体现出记者对于刑事法律程序的无知,例如所谓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在法律专业人士看来就是一个笑话,因为刑事审判中对何谓律师胜诉根本不可能有一个精确的定义,在全国的各项司法统计资料中也根本无据可查。此后,龚刚模的亲友开始为他寻找辩护律师,最终联系到了以重大刑事案件辩护而闻名全国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康达所则将这一案件交给了所内的合伙人律师李庄。可以说,如果没有藏头诗的出现,二审对于公诉方而言就是一次大捷,李庄案也有可能就真的被办成了事实清楚、程序合理的铁案。3月6日,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了李庄案,他认为这个事情是打黑除恶整个斗争中的一个插曲,事实清楚、程序合理,按中国的法律来处理一个律师,不该引起这么多人的大惊小怪。
李庄事件:黑律师、免费嫖宿与藏头诗在回顾了这场颇具戏剧性的刑事审判的基本法律过程之后,本节将深入分析李庄案前后的三个关键性事件,即中青报报道事件、李庄嫖娼事件和藏头诗事件,通过这些事件来显示职业化与大众化的两种法律价值观在李庄审判中的矛盾冲突。根据检察院的起诉书,在这次会谈中,李庄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但李庄本人否认贿买警察的事实,并认为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真相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他只是在履行自己作为律师的职责。
12月26日,法院向被申请出庭的8位证人中的7位(均为犯罪嫌疑人或处于强制措施之下)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另一位证人(龚刚模妻子)因为北京就医而采取电话联系方式,结果8位证人均表示不愿意出庭作证。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的过程中,李庄先是拒绝回答问题,然后以专业律师的口吻和他的两位辩护律师一起与公诉人展开唇枪舌战。
而在一年之后的今天,这些声音都纷纷沉寂了,过去一年里新发生的奇闻怪案已经太多太乱,似乎没有人再有时间和心情来反思李庄审判中相互矛盾的两种法律价值观。虽然这两次谈话的具体内容至今都不得而知,但从二审出人意料地开庭审理与李庄一反常态当庭认罪的事实中可以推测,重庆方面与李庄在二审前有可能达成了某种共识。由于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必须有办案单位陪同,李庄、马晓军与龚刚模的整个会见过程都有江北公安分局的干警在场,李庄还因此与在场的干警发生了语言冲突。1月8日,李庄案一审宣判: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如薄熙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言,李庄的刑期比那些黑恶分子的刑期要短得多,为什么这个事情引起这么大的关注?笔者认为,李庄被逮捕时某些新闻媒体十分夸张并极具倾向性的报道方式对整个事件的后续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这个令人尴尬的现实生动地反映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控辩双方地位和权力/权利严重不平等的现状——在一个证人从不出庭、律师不敢取证、法院受检察院监督、检察院还可以抓律师的刑事司法体系下,公诉人当然可以高枕无忧,辩护律师则是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二者之间形成了鲜明对比。
公诉人进一步问李庄作伪证的目的是什么,李庄回答说:就是为了达到作伪证的目的,作伪证就是为了欺骗公检法,也是为龚刚模开脱罪责。12月28日,江北区法院委托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对龚刚模的伤情进行鉴定,该所于29日作出了《法医临床学鉴定书》,上面证实龚刚模左手腕处有钝器擦伤痕迹。
因此,陈有西律师在一审辩护词中喊出的那句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固然铿锵有力,但何时才能得到真正的制度保障,前景并不乐观。这样一来,一审的种种程序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弥补,当庭认罪的李庄的公众形象也轰然倒塌,甚至连此前支持他的一些律师同行对于李庄的人格和职业操守也都开始产生怀疑。
于是,有人开始怀疑,李庄嫖娼可能是重庆政法机关设计的一个道德陷阱,首先是公诉人在警方调查之前未卜先知,然后警方为了弥补公诉人的过失事后取证,最后当地媒体扮演了喉舌的角色,将这一事件在报纸上公之于众。但事实上,自从三十年前的四人帮审判中刑事辩护律师第一次登上公众舞台起,职业化与大众化之间的冲突和博弈就一直左右着中国法律改革的进程。
与此同时,有网民指出,李庄在二审结束时的六条陈述是精心创作的藏头露尾之作,每条陈述的首字和末字连起来是被逼认罪缓刑、出来坚决申诉的谐音。高子程律师于2月8日最后一次会见李庄时,问他为何认罪,李庄说,在二审开庭前几天,有重庆市某部门的两人曾先后到看守所找他谈话,而谈话的内容李庄始终守口如瓶,并一再表示是秘密。在描述李庄的行为时,该文则称李庄告诉龚刚模的亲友自己要组成一支跨区域打捞队,让捞人心切的亲友几天之内就总共支付了245万元,并承诺若要龚刚模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事成之后兑现,得到承诺后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及时向辩护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向其提供了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
事实上,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公诉方对被告人进行这样的道德审判并不罕见,因为道德与法律之间的模糊界限是大众化法律价值观的一个典型特征。重庆检方十分重视这一案件,派出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和第五分院的贺贝贝、么宁作为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的代理检察员支持公诉。
李庄在庭审后与自己的辩护人交流时,承认自己住了高级套房,但只花了75元泡过脚,绝对没有嫖娼,因为如果真嫖了的话,他早就被警方拘留劳教了,根本没有以伪证罪起诉他的必要。此后,公诉人问李庄是否教唆龚刚模在法庭审理时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情况、是否指使重庆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编造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情况、是否引诱龚妻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李庄均承认属实。
由于龚刚模等证人坚持只说重庆方言,合议庭应李庄及其辩护律师的要求给他们配备了一名翻译,将证人的重庆方言转换为普通话。认罪是在重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诱导之下进行的,给我承诺认罪就给缓刑,认罪就能让二审开庭,结果今天依然给我这样的判决。
12月12日,李庄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触犯《刑法》第306条,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经重庆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被告人李庄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态度十分强硬,庭审开始时就申请江北区人民法院和江北区检察院集体回避,被审判长驳回后又连续8次申请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公诉人个人回避。几天后,龚的妻子程琪和堂弟龚云飞先后与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康达所指派李庄及其助手马晓军为龚刚模担任一审辩护人,代理费总计150万元。该鉴定书于当日晚10时左右送达给两位辩护律师。
可见,这是一篇倾向性十分鲜明的新闻报道,其矛头不但指向李庄本人,而且赤裸裸地批判了整个中国律师业的职业道德和行业形象。笔者在此将李庄审判与四人帮审判相提并论,并非哗众取宠,而是在喧嚣一时的李庄案已经尘埃落定、似乎很快就要被人遗忘的今天,用这样一篇长文,揭示这一案件背后的理论意义。
12月4日,李庄第三次会见龚刚模,由于他试图让龚刚模详细讲述遭刑讯逼供的经过,并要求在场监视的公安干警离开,再次与警方发生了较为严重的言语冲突。如果你要取证,千万别取证人证言。
在李庄审判的两个月里,关于李庄个人的评价自然是媒体和网络评论的一个焦点,而这其中许多评论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将职业评价与道德评价混为一谈。有的律师要求记者说明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等多处夸张描写的事实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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